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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咸交易办发〔2024〕3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新区各部门,轨道公司、西咸集团,园办,各区属国有企业,各驻区单位:
为加强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的管理,维护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对《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运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市、新区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
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类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助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咸新区内涉及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以及国有权益等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采购(招标)代理、拍卖代理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公共服务类代理服务,经有关部门同意进入平台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新区建设的,为新区各委托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在代理服务机构信息查询、选取、信用等方面提供参考,以及为行业监管部门在诚信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惩戒等方面提供支持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遵循“规范、阳光、高效”原则,面向全国具有法定招标代理服务资格和拍卖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常态开放。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有偿采购(招标)代理和拍卖代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委托单位是指作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转让人,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新区和新城各部门、下属管理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各级管委会下属的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是指下列服务:
(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等采购(招标)代理服务;
(二)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类出让或转让服务;
(三)其他按照要求开展的服务。
第四条 委托单位选取代理机构,应在服务平台选取。使用国有资金、财政资金购买代理服务,且达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场条件的,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
新区各部门、各新城、各级管委会所属企业等不应再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供应商库,已组建的应逐步取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保留的除外,需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第五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解决服务平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服务平台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委托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评价职责,处理有关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选取、服务评分和评价的投诉。
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机构入驻登记,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反馈代理机构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履行诚信评价管理职责。
新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新区各级管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服务评价职责。国企采购活动中涉及代理服务监督工作的,按照企业内部监督规定执行。
新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委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问责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章 入驻登记
第六条 委托单位参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入驻服务平台。
第七条 委托单位在网上通过服务平台提出入驻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服务平台的管理规定。入驻单位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选择上传以下资料:
(一)服务平台入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其他资料。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参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入驻服务平台,接受诚信管理。
第九条 入驻服务平台的代理机构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从业活动。
第十条 入驻服务平台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或资格;
(二)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管理和信用考评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网上通过服务平台提出入驻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服务平台的管理规定。入驻单位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选择上传以下资料:
(一)信用承诺书;
(二)服务平台入驻登记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信息及执业资格信息;
(六)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入驻后,需使用电子数字证书(数字证书CA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通过服务平台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服务平台申请变更,经核对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数据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代理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代理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一致。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诚信管理按照服务评价、服务评分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服务评价和服务评分单位包括委托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
服务评价是各评价单位在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或结束后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规范、质量、收费、效率、态度等方面进行主观评论描述或“星级”评价,供后续其他委托单位在服务选取时参考。
服务评分是各评分单位按照“一标一评”原则,对代理机构在具体服务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打分,打分标准、服务评分结果使用参照《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标一评”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或人员,以及新区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协调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一)以暗中建库、强行指定、限定选取方式或其他情形阻挠和限制委托单位自主选取代理机构的;
(二)阻挠和限制代理机构入驻服务平台的;
(三)无故对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或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服务平台外选取代理机构、逃避信用监管的;
(五)选取代理机构时不在服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和中选结果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代理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七)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采购(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的。
第四章 机构选取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按照“一项一选”原则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单位首次委托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自主选取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择优选取代理机构。为便于委托单位自主实施选取工作,平台具备“直接选取”、“随机选取”、“报价选取”、“综合选取”四类功能,委托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直接选取。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中,参考服务评价和评分情况,直接选取1家机构进行合作。
随机选取。系统根据委托单位设定的筛选条件,在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至5家机构,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价和评分情况,自主选取1家机构进行合作。
报价选取。委托单位在符合条件并参与竞价的代理机构中,选取有效合理低价的代理机构进行合作。选取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按照不高于委托单位确定的最高限价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按照由低到高报价排序产生1至5名次单位,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价和服务评分情况确定代理机构。
综合选取。委托单位自行设定评选规则,在服务平台公开征集意向代理机构,并自行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自愿参与。选取完成后,委托单位须将选取结果上传至服务平台并公示。采取综合选取的,建议选取诚信得分80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委托单位可参考服务评分、服务评价、差错率等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选取代理机构时,应在服务平台电子选取系统选择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委托单位名称;
(二)选取代理机构方式;
(三)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预算等;
(四)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面积、资金投入、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具体信息);
(五)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地点;
(六)回避情形;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在服务平台录入选取代理机构项目信息后,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受理,需要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选取如需报名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服务平台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告信息发布的报名截止时间过后,服务平台不再接受报名。选取工作不接受现场报名。
采用“随机选取”、“报价选取”的,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中选公示1个工作日。
采用“综合选取”的,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中选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采用“随机选取”、“报价选取”、“综合选取”的,选取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代理机构不足2家,则由委托方发布第二次公告;若第二次公告报名代理机构仍然不足2家的,则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主确定合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不同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完成选取后,应在服务平台上传中选结果。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与中选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代理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发现中选代理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选用代理机构结果一经产生,委托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选取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打印中选凭证并留存,中选凭证可作为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及后期项目监察、审计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或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需中止代理服务平台业务的,由单位主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心管理人员接到申请核查无误后,进行相应程序管理。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或暂停代理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的,中心管理人员接到通知申请核查无误后,进行相应程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代理服务应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代理服务应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代理服务采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